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224民初1719号
原告:塔城市乐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也门勒乡三工村2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S318线以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乐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塔城市乐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塔城市乐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