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4民初217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4MA776DUL7M,住所: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S318线以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文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托里县托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晓 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