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04执454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荣光电节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新世纪冷链1-113号。
法定代表人:梁少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马凤巧与宁夏荣光电节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工资、社保、补偿金争议一案中,经查明,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7】484号仲裁裁决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银兴劳人仲裁字【2017】48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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