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天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23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明珠路**振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73135660G。
被执行人: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东路**信用代码91341100738919849E。
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87444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国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尹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