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06民初2110号
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1号公共服务中心A107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2019湘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xxxxx7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