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6民初926号
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禾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乡长丰村14栋1层3室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禾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责任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