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6民初1710号
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富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南辰农场一队胶厂旁。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富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责任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