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2981号
原告:连城东燃生物质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西安路18号1层1号(经营场所:连城工业园区食品园区朱坊村SP-F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45NLW14。
法定代表人:沈军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87436942R。
法定代表人:曹希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吉,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城东燃生物质能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东燃公司”)与被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
连城东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宏公司向连城东燃公司支付违约金652,000元;2.判令长宏公司向连城东燃公司支付超出第1项违约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4,115,806.9元。3.判令长宏公司向连城东燃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合计82,000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长宏公司承担。
长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长宏公司与连城东燃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生物质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延期40天迟到9月9日才支付第一笔款项。造成原材料成本大幅度上涨。双方就合同履行进行了沟通。2020年9月30日,长宏公司发函给连城东燃公司,要求对合同条款中歧义部分回复,连城东燃公司未在协商时间内回复,2021年10月8日,长宏公司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2021)湘0406民初1709号)。连城东燃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以买卖合同纠纷向贵院隐瞒长宏公司已经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事实再立案,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21)闽0825民初29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当依法驳回起诉,或者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长宏公司(供方)与连城东燃公司(需方)2021年7月28日签订的《生物质锅炉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约定“需方与供方之间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产生诉讼,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该约定明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根据双方的约定,如双方之间发生纠纷,连城东燃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即本院)和长宏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长宏公司虽在2021年10月8日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诉讼仅为长宏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双方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的《生物质锅炉设备采购合同》,且该案已于2021年11月5日调解结案。连城东燃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宏公司赔偿损失,与长宏公司诉请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在长宏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本院已受理连城东燃公司诉长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长宏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勋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晓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