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02执2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咸阳东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西路秦都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张某某与咸阳东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东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某2014年9月份工资差额745元、2014年5月份工资差额1350元、经济补偿金13500元计15595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元。本案执行费13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陕0402执287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