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初147号
原告: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诉讼代表人: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咸阳东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东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