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雅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日圣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3民初1412号
原告: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庭,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日圣热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刘彬实,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日圣热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8.00元减半收取4,714.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永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