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奇新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奇新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民初2458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正奇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社区新沙路三高花卉技术合作基地花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196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正坑路2号正山大厦一单元A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1289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正奇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4月7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正奇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7.88元、保全费153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莎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