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3090号
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王某,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执行董事。
被告:崔某,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2025年5月26日,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崔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