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2752号
原告:**钠,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蓉,广西广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润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苑小区586号。
法定代表人:金秋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莎,广西万科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凤山县。
被告:胡志行,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凌云县。
原告**钠与被告广西润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志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钠撤诉。
本案受理费258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292元,由原告**钠负担。(原告**钠已预交1292元)
审判员 刘乂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