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816号
原告:江安县阳春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镇石子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5676190078。
法定代表人:张印。
被告: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后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7424565N。
法定代表人:郑直。
原告江安县阳春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江安县阳春园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利萍
书 记 员 曹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