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134号
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商贸路中段107号1层附3号。
法定代表人:蒋兴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秋,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竭柯云,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后西街73号。
法定代表人:郑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为超,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金堂村金玉社23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0元,减半收取15,840元,由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华
人民陪审员 于晓红
人民陪审员 刘亚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