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

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134号

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商贸路中段107号1层附3号。

法定代表人:蒋兴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秋,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竭柯云,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后西街73号。

法定代表人:郑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为超,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金堂村金玉社23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0元,减半收取15,840元,由原告宜宾诚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华

人民陪审员  于晓红

人民陪审员  刘亚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