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

吴某与上海某有限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56944号 原告:吴某,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52号门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某乙公司工作。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某丙公司工作。 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吕琪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