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57487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男,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拓必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拓必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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