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春辉门窗有限公司

高水山房屋买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春辉门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春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