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武汉五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春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十四支沟西、东吴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以下简称***等八人)与被申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春辉门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等八人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12月16日,该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241号民事裁定,驳回***等八人的再审申请。***等八人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5)42000000074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