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723民初556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
被告:甘肃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甘肃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2024)甘072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履行法定义务期限已届满,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已于2025年2月11日立(2025)甘0723执前督5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甘肃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451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