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3民初314号
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67711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电话0931-8489488。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9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泽县,电话181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泽县,电话180XXXXXXXX。
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2、邢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