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盛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弘盛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723执1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管志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甘肃弘盛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67711692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弘盛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弘盛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101702000189042_101700120110100001514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28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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