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终9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X。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公司X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李X。
上诉人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原审被告X公司X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3467元,由上诉人X公司负担,退回上诉人X公司346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