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能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华能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终9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X。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公司X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李X。 上诉人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原审被告X公司X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3467元,由上诉人X公司负担,退回上诉人X公司346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