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6103号
原告:北京华消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南街甲6号1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范化建。
被告:辽宁华能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守亮。
原告北京华消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华能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消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和解,现原告北京华消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消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