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5民初13882号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培训技术学校,住所地在甘肃省临夏州。
负责人:马某。
被告:马某,住甘肃省临夏州。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培训技术学校、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