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502民初7283号
原告:陆某,男,汉族,1994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陆某与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被告支付原告1400元损失,原告陆某为此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以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损失14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