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115民初20444号
原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南皮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皮县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皮县某公司支付货款112000元;2.南皮县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6000元;3.南皮县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南皮县某公司于2019年11月02日签署买卖合同,约定由南皮县某公司向原告购买设备,合同总价款为560000元。原告已于2019年11月6日安排发货,并于2020年3月份安装调试完毕,南皮县某公司已经接收合同设备及随附全部技术资料,并已确认数量、规格、技术资料等与合同约定一致。在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原告已通知南皮县某公司,南皮县某公司并未组织验收也未提出异议。现质保期已满,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人民币112000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南皮县某公司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11月02日,原告某科技公司(乙方)与被告南皮县某公司(甲方)签订买卖合同(编号为JK-****),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某智能化设备一套,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60,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28万元货款,乙方安排发货,货到后甲方支付16.8万元,安装调试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8.4万元货款。质保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货款2.8万元。合同还约定:“13.验收1)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服务及或产品被甲方确认验收合格:①甲方及/或其代表确认验收合格,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报告的;②甲方虽未正式确认,但已实际使用乙方产品或服务的;③安装、调试等工作完成,并经乙方书面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及/或提出合理异议的。2)甲方应当在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报告……15.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设备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和数量;2)设备保修期:12个月,自本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南皮县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280000元,并于同年11月8日向某科技公司又支付了168000元。后某科技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南皮县某公司交付了货物,并完成了安装调试。
审理中,某科技公司向本院陈述,其于2020年3月底在南皮县某公司完成了货物的安装调试后,南皮县某公司至今未组织验收,亦未支付剩余价款,其于2022年8月3日向南皮县某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南皮县某公司支付剩余112000元价款。该函于2022年8月5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照片、付款凭证、律师函、快递派送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南皮县某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关于合同履行的情况,某科技公司提供了现场照片,南皮县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于某科技公司已依约交付了标的物,并完成了安装调试的事实予以确认。南皮县某公司未在某科技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的合理时间内组织验收,应当视为某科技公司交付的产品合格,南皮县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关于某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其提供的照片并不能证明其完成安装调试的具体时间,故本院支持自律师函签收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南皮县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皮县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某科技公司112000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8月6日起,以1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南皮县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某科技公司垫付,南皮县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应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