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市南中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31民初4号
原告:淮安市南中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衡阳南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国,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555号。
法定代表人:章安强,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南中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南中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以双方拟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南中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南中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淮安市南中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汤金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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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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