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朱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82民初196号 原告:***,女,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朱某,女,汉族,2015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599号宏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3943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699号时代城B座5-6楼、裙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4333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某诉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72.11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