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702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衡某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祥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申请执行人衡某某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祥和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70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祥和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对其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祥和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