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28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16624234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EWPB4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乡县鸿庠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山阳路南延与328省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828MJE52566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金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鸿庠实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28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