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28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16624234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EWPB4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乡县鸿庠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山阳路南延与328省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828MJE52566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金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鸿庠实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28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