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28财保509号
申请人:金乡宏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鱼山街道食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PMAG6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新材料园区综合服务区B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16624234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金乡羊山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羊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MN1035G。
负责人:李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申请人金乡宏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被申请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金乡羊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乡宏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金乡县支行3700××××8343账户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普泰建筑有限公司金乡羊山分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8150××××9405账户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金乡宏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