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9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城南一路二里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永安路0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西北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流**地产公司)、北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1377号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只需承担30%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从广西柳州中衡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的房屋出现裂缝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的,上诉人建设楼房的行为只是导致裂缝加剧,但加剧程度为多少、因果关系程度为多少均未作结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建房行为是导致被上诉人房屋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有失公允,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二、在上诉人建房前双方就被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就房屋的裂缝问题作出了鉴定报告,证明被上诉人的房屋在上诉人建房前就已经存在大量裂缝。通过上诉人建房前后两份鉴定报告对比可以看出,上诉人建房后,被上诉人房屋的裂缝变化并不明显,因此上诉人只需承担较小比例的修复费用,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70%赔偿责任有悖于法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共同赔偿因建筑施工造成***、***房屋损害的损失100000元(以评估结论为准);2.判令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支付代理费(即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流**地产公司是北流市万象公馆楼盘(以下简称:楼盘)的建设方(开发商),北流伟业建筑公司是楼盘的施工方。***、***的房屋位于北流市,楼盘在***、***房屋的南面,二者相邻。2018年11月21日北流**地产公司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的房屋进行检测,施工中不得损害***、***的房屋,如造成损害,愿意赔偿。2018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根据北流**地产公司的委托,对***、***的房屋“现阶段裂缝及其外观质量缺陷”进行检测,2018年12月12日该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发现存在钢筋外露、裂缝、渗水等缺陷。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开工后不久,***、***房屋出现裂缝增大,***、***多次要求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赔偿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于2020年6月13日病故,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再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后,根据***、***的申请,委托广西柳州中衡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的裂缝与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挖基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0年11月23日该公司作出鉴定意见:(1)广西北流市***房屋出现裂缝受损问题原因为:房屋产生裂缝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由于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在***、***房屋南面新建房屋再次引起其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裂缝加剧。(2)***、***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房屋墙体及楼板的裂缝已经导致其耐久性及住户的生活造成安全隐患,对墙体及楼板开裂等构件损坏问题建议减少结构使用荷载、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就加固工、维修工程造价问题,一审法院委托广西中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总体费用合计为52246元。对上述鉴定,***、***支付了因果关系鉴定费16163元、房屋加固工程造价评估费3500元,共计19663元。广西柳州中衡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中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建造楼房,造成***、***的房屋被拉裂加剧,经广西柳州中衡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产生裂缝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由于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在***、***房屋南面新建房屋再次引起其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裂缝加剧。因此,***、***房屋的裂缝与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基于***、***房屋于1994年进宅至今二十多年,明显存在自身陈旧原因,一审法院认定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30%的民事责任。***、***请求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赔偿房屋损害的损失100000元,经评估为522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应当赔偿36572元(52246元×70%,取整数)给***、***。***、***支付了鉴定、评估费共19663元,按照责任比例,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应承担13764元(19663元×70%,取整数),***、***承担5899元(19663元-13764元)。上述两项费用共计50336元(36572元+13764元)。至于***、***要求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支付代理费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共同赔偿房屋加固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50336元给***、***;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已预交),由***、***负担670元,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共同负担530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其土地上的作业施工以不危及相毗邻不动产的安全为最低限度。本案中,上诉人在施工前虽已预见建设楼房可能会对被上诉人的房屋造成影响,所以在其开工建设前,双方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被上诉人房屋进行检测,结果表明被上诉人房屋存在钢筋外露、裂缝、渗水等缺陷。但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在被上诉人房屋南面新建楼房开挖基坑时,改变了被上诉人房屋地基边坡的侧向约束条件,导致边坡土体向临空方向变形,再次引起被上诉人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裂缝加剧。上诉人的行为造成被上诉人房屋的损坏,已构成对被上诉人物权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上诉人房屋本身存在缺陷等因素,确定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即上诉人北流**地产公司、北流伟业建筑公司应共同赔偿房屋加固修复费及鉴定费用合计50336元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主张建设楼房后被上诉人房屋的裂缝变化并不明显,上诉人因此只需承担较小比例的修复费用,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对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和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上诉人广西北流**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流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 蕾
书 记 员 文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