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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2民初1395号 原告:***,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鲁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091590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讲书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讲书院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80394G。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讲书院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