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922民初527号 原告:内蒙古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设路与建华路交叉口东南角复正大厦南楼A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13U7GR7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内蒙古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0915904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原内蒙古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被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原内蒙古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内蒙古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