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677号
原告:重庆裎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130号7号楼第一层1-9-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54895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11号1栋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21945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裎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裎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裎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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