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财保10号
申请人:乐山鸿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翰林路7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7758751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11号1栋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21945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乐山鸿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2117.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山鸿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乐山鸿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581元,由乐山鸿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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