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淼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财保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德淼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街道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2幢一楼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UML2O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11号1栋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21945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申请人重庆德淼物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4)渝0104执保385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德淼物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德淼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德淼物资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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