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天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15105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重庆道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福建省南安市天某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某有限公司、青岛优某有限公司、小某有限公司、重庆道某有限公司、重庆生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天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天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天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天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