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鸿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财保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11号1栋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21945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乐山鸿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翰林路7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7758751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乐山鸿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2024)渝0104执保82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中国银行账户1116********内有资金进入,已超过保全标的金额为由,要求解除对该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道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