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19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市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