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199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市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