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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746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市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元,减半收取计23元。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