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岚庭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81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市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