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81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市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