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349号
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3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市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因被告四川岚庭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已支付案涉款项,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9.21元,由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