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内江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民申4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负责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内江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一审第三人:四川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江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江某某)及一审被告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0民终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建设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建设分公司与内江某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错误。内江某某提供的***等第三人支付案涉房屋物业费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某某建设分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某某建设分公司并未委托其他人代为支付物业费,也不存在给付物业费的条件。收取第三人物业费的是某某公司。且内江某某作为国企,并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案涉房屋状态进行核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某建设分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房屋,与内江某某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二)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建设分公司不享有电商补贴进而认定租金标准恢复为45元/平方米/月错误。某某建设分公司享有电商补贴系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审法院未认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就不应当否认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内江某某未向某某建设分公司出具电商补贴取消或者变更的通知,也未与某某建设分公司达成租金调整的合议,就应当按照22.5元/平方米/月计算租金。(三)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31日终止,未支付租金属于清算条款内容。内江某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并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期满后的房屋占用费等损失应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内江某某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内江某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某某建设分公司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某某建设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房屋退还给内江某某,也未提供证据合理解释***等第三人代某某建设分公司支付物业费的原因,内江某某是否主张租金与某某建设分公司履行退还房屋的合同义务无关。(二)政府文件规定电商补贴期限为5年,从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某某建设分公司拒不缴纳租金,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不应再享有电商补贴。(三)内江某某已经通过电话、律师函以及诉讼方式向某某建设分公司主张租金权利。某某建设分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将房屋退还给内江某某,应当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某某建设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内江某某与某某建设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内江某某依约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某某建设分公司占有使用,而某某建设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支付租金及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依约将承租房屋予以返还。某某建设分公司称其于2021年7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并未再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与内江某某并未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某某建设分公司在原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将房屋直接返还给内江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将房屋钥匙交给某某公司视为内江某某接受房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结合原审中***等第三人以某某建设分公司名义缴纳物业费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在合同期满后,某某建设分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与内江某某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同时,某某建设分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的构成要件,其内容也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
二、关于租金标准的问题。原审法院就该认定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叙理,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三、关于内江某某的责任承担问题。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出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租赁房屋,承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和返还租赁房屋。在现已查明某某建设分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事实的情况下,其理应承担房屋占用费的支付责任。其将内江某某未向其主张租金和要求返还房屋作为不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建设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