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执5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炯,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潭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宏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509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宏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7253.65元。
现本院查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509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6月17日生效,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按照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向原告履行完毕,被告已经在判决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原告**宏通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电话录音、汇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义务人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宏通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宏通管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熙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