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市星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民初184号
原告:镇江市星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0659564F,住所地镇江市金桥大道88号惠龙大厦88号。
法定代表人:陆锡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7RD06Y。
法定代表人:吴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市星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息6531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未给付,原告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达成(2011)润商初字第047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但调解书生效后,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后南京中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恒公司)。2017年5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雨安财务咨询服务责任公司对亚恒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2019年4月22日亚恒公司破产管理人作出重整计划。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破4-5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亚恒公司重整。根据破产计划,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4.35%。因管理人未通知原告,且原告地处镇江,原告对亚恒公司破产、重整事宜未知,故未申报债权。2019年10月18日南京亚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被告吸收合并,其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原告债权本金为6374462.86元,计算至2017年5月3日亚恒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利息为8639469元,本息合计15013931.86元,根据重整计划4.35%的清偿比例,被告应向原告清偿65310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使已经重组完毕,基于买卖合同关系,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并作出过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能重复起诉。本案中,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破产案件已经重整完毕,故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被被告吸收合并,被告所在地为江苏省宜兴市,故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梦奇
书 记 员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