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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02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告:合肥大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C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7415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诉被告***、合肥大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